技术入股如何认定出资?
简短回答
技术入股要被认定为“已经出资”,通常要完成两步:一是评估作价,二是把专利等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(《公司法》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)。只是把技术给公司用、没有过户,法院一般不认为出资义务已经履行。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,在税法上也是一次需要处理的事项。
先把几个词说清楚
- 非货币财产出资:用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、股权、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、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。
- 权属转移:比如专利,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,让权利人变成公司。
-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:以专利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技术成果作价,换取公司的股权。
法律依据(原文)
《公司法》(2023 修订)第四十八条
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、股权、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……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,核实财产,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。
来源: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1818c9108eb018cb6922f750c07
《公司法》(2023 修订)第四十九条第二款
股东以货币出资的,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;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。
来源: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1818c9108eb018cb6922f750c07
财税〔2016〕101 号 第三条第(一)项
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,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(权)的,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,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。
来源: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666/content.html
真实案例
(2023)京03民初146号、(2024)京民终3号(山东法院网(东营中院主办)转载自《人民法院报》的案例解读)
公司已被执行终本,股东才把货币出资变更为实用新型专利出资。债权人举证评估价格不合理、评估机构已注销、专利对公司没有实际用处。法院认定这一变更不能对抗在先的债权,股东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(该案适用的是 2018 年修正的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七条等当时规定,不是本页上方列出的 2023 年修订《公司法》条文。)
来源:http://www.sdcourt.gov.cn/dyzy/372897/372899/28073582/index.html
这不等于……
- 这不等于签了“技术入股协议”就算出资:没有评估作价和权属转移,法律上就不算出资到位。
- 这不等于技术入股就不用交税:101 号文给的是“可以选择递延”,而且要“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”;不备案就不能享受。具体是否适用,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师。
- 这不等于专利作价越高越好:高估作价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。
常见问题
专利没过户,但公司一直在用,算出资吗?
一般不算。法院通常把“给公司使用”和“作为出资转移给公司”区分开。
技术入股要不要评估?
要。第四十八条要求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,不得高估或者低估。
技术入股涉及哪些税务文件?
主要是财税〔2016〕101 号和财税〔2015〕41 号。适用条件、备案要求和计税方法,以原文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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